警用设备装备不当——交警配枪查处酒驾没有法律根据。依据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标准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则: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装备多功用反光腰带、反光背心、发光指挥棒、警用文书包、对讲机或者挪动通讯工具等警用设备,能够选配警务通、录音录像执法配备等,必要时能够装备枪支、警棍、手铐、警绳等武器和警械。所谓必要时,应当是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立功嫌疑人等特殊任务(如查控、堵截周克华时等),而不包括查处酒驾等违法或涉嫌细微立功行为。特别需求指出的是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中没有请求配枪,只要装备约束带、警绳等约束类警械的请求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安民警不得运用警用设备:
(一)处置治安案件、大众上访事情、引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;
(二)正在穿施偷盗、诈骗等非暴力立功或者施行暴力立功,情节细微、及实力也上述立功后拒捕、逃窜的;具有前款第1项:第1项情形之一,违法立功行为人实尬危及公安民:警或者;才他在场人员生命平安行为或者携带枪支、爆炸、剧毒等风险物品拒捕、逃窜的,公安民警能够运用警用设备。
可见,查色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公安民警不得运用武器。法律规则的制止性规则。当然,有观念以为“酒驾"中的“醉驾”涉嫌风险驾驶罪,但亦是规程所列非暴力立功或者施行暴力立功情节细微,以及施行上述立功后把捕;逃窜不得运用武器的情形。当事民警及广州警方交営担任人强调,违法立功行为人施行危及公安民警(邹警官本書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平安行为。我们以为不能仪凭涉棊交警的客观臆测,应当分离当时现场客观状况综合取豎判别。需求有充沛证据证明客观上存在上述危测即况,是出于万不得已、形势所迫,不得不立刻运用警用设备现场遏止严重暴力性立功―—点警方却-直没有作任何严代或阐明,予以证明和廓清。第三条明白规则: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播地,应当以遏止违法立功行为为限度,尽虽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仁财富损失;运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遏止违法立功行为的,应当尽量防止运用校重处置措施。